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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政府已在不同時間更改了規則和條件。儘管每種情況的一般性陳述都是相同的。以下是有關加拿大移民局所做變更的一些討論。
2017年所做的更改
國籍規則 法規已於2017年10月11日更改。修正案如下
物理存在
2017年,新法律規定,要申請加拿大公民,您必須至少停留三年才能在最近五年內申請。
但過去的限制是,您必須在申請的最近六年中至少停留四年。同樣,您必須每四年保留至少183天。
永久居留
根據2017年更正後的法律,如果您在申請PR的最近五年內以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居住。那些日子將算作半天。但是,您必須在加拿大居住至少一年,沒有居留權才能算半天。
另一方面,2017年之前的規則未將臨時居民視為半天。
語言和知識測驗
根據2017年的修正案,如果您的年齡在18至54歲之間,那麼您必須參加語言測試以及公民身份測試。
但是,在2017年之前,年齡範圍是14至64歲。
所得稅
2017年,該規則規定: 成為加拿大公民;您必須在申請日期的最後五年內至少繳納三年的所得稅。
但是,在修訂之前,年度限制為申請的最後6年內的4年。
2015年所做的更改
2015年,加拿大政府修訂了公民身份規則。成為加拿大公民的規則是-
- 如果您在1947年1月1日之前出生於加拿大。但是對於紐芬蘭和拉布拉多,日期是1949年4月1日。
- 如果您是1947年1月1日之前居住在加拿大的英國臣民,但對於紐芬蘭和拉布拉多,則日期為1949年4月1日。
- 1947年1月1日之前出生在加拿大但居住在加拿大的人,但他有任何父母。但是對於紐芬蘭和拉布拉多,日期是1949年4月1日。
- 在加拿大境外出生的人,但他在1947年1月1日之前至少有一位加拿大父母。但是對於紐芬蘭和拉布拉多,日期是1949年4月1日。
- 它們在1947年1月1日或之前被任何加拿大人採用。但是對於紐芬蘭和拉布拉多,日期是1949年4月1日。
但是,在這種情況下,以下提及的人不能是加拿大公民
- 如果他已經撤銷了他的英國身份。
- 放棄英國身份的人
- 第一代以後在加拿大以外出生的人
2009年所做的更改
加拿大政府於2009年4月17日進行了一些更改。這些更改如下。
如果您失去了公民身份,您將再次獲得公民身份
- 在1947年1月1日之前失去了國籍
- 在1947年1月1日之前已在加拿大歸化
- 如果加拿大父母已於1947年1月1日或之前對您進行了適應
- 人們於1947年1月1日或之前在加拿大境外出生。
如果你不能成為公民
- 您不是1947年1月1日的公民
- 1947年1月1日,加拿大公民收養您,但您的父母都不是加拿大公民。
- 出生於加拿大,但您的父母曾在加拿大的外交部門服務,而該加拿大僑民不是加拿大公民。
但是,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放寬第一代限制
- 如果您的父母在加拿大境外的加拿大聯邦部,武裝部隊或公共服務部門工作。
- 如果您的祖父母在加拿大以外的任何地方
- 加拿大聯邦服務
- 武裝部隊或
- 公共服務。
如果由於第一代人的限製而無法申請公民身份,則最好申請加拿大永久居留權。